一、农业税
1953年,农业税征收结合“统购统销”进行。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农业税纳入三定合同缴粮。1956年,北厍乡21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核定亩产粮食240千克,计税面积14027亩,计税收入336.57吨,税率21.1%,附加率13%。1958年起,全面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北厍乡税率19.5%,附加率14%。1960年,北厍公社税率22.47%,附加率为13%。
1979年,实行起征点制,凡人均收入低于6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3年,北厍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村民小组统一缴纳,承包专业户(组)应缴税款由村民小组逐户结算。1985年,改革征收制度,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额。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根据“户交组结”的原则,由财政所、粮管所共同负责征收。镇财政所每年及早落实征收任务,做好征籍串册工作,发挥各村协税员作用,协调好与镇经营管理办公室、粮管所、农业银行营业所等部门关系,确保农业税收及时入库。1988年,北厍镇征收农业税56.74万元。1995年,北厍镇征收农业税129.20万元。
1996年,北厍镇征收农业税143.28万元。2001年起,吴江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北厍镇按规定应缴纳农业税126.07万元,按中共吴江市委、市政府要求,实行以村先征后补,农民实际承担农业税率为零。2003年,按照苏州市的要求,吴江市实施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将农林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取消农业附加税,不再计提农业税社会减免和实情减免“两减”资金。农业税不再向农民直接征收,实行村级代缴、市镇政府补贴的办法。
二、农业特产税
1987年9月,吴江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作补充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的生产。征收范围主要有:淡水养殖(捕捞)、蚕茧、珍珠、水果、蔺草及各类苗木、花卉等,对收购水产品、牲畜初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在征收之列。1989年,农林特产税全面开征。是年,北厍镇征收农林特产税1.16万元。1994年,在国家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与农林特产税归并统一为农业特产税。1995年,北厍镇征收农业特产税10.25万元。2000年,全镇征收农业特产税23.67万元。2003年起,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中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9月,吴江县人民政府贯彻《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并作补充规定,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单位、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均缴纳此税。耕地占用税中15%为乡镇分成,85%上缴中央、省、县(市)。计征办法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每平方米7.5元。1989年,北厍镇征收耕地占用税4.76万元。2002年,全镇征收耕地占用税49.17万元。2003年7月起,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8.25元;非农业建设占用的,按每亩5000元征收;农民住宅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的耕地面积,则减半征税,凡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的土地,不再征收农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对房地产等在买卖转移时,书立凭证所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契税停征。1982年3月,县税务、司法、基建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镇私房买卖管理通告》,重申国家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私房买卖缴纳的契税由买方负担;私房交换按差价缴纳契税,由差进户负担。1994年起,吴江市开征契税。征收范围及计征办法: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予房屋买卖的,均应缴纳契税,税率税额由征收单位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核定的房地产性质价值而定。税率最低3%,最高5% 。1996年,北厍镇契税征收1.35万元。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施行。2000年,全镇契税征收60.16万元。2002年,全镇契税征收104.70万元。
表9-3 1996~2002年北厍镇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
总 计 |
农业税 |
耕地占用税 |
农业特产税 |
契 税 |
1996 |
207.94 |
143.28 |
52.14 |
11.17 |
1.35 |
1997 |
262.28 |
142.67 |
109.73 |
9.07 |
0.81 |
1998 |
177.96 |
135.88 |
18.72 |
10.8 |
12.56 |
1999 |
153.53 |
126.32 |
1.96 |
13.44 |
11.81 |
2000 |
283.45 |
137.74 |
61.88 |
23.67 |
60.16 |
2001 |
204.37 |
126.07 |
— |
3.18 |
75.12 |
2002 |
288.58 |
131.55 |
49.17 |
3.16 |
104.70 |